以及相关机构出具的验伤报告,所有的这些证据组合在一起,这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对方存在着故意伤害的行为。
而针对这些证据,谈少洪很快开始了质证。
「视频证据中,冲突阶段的时间很短,而且具体的伤害过程并不明确,仅仅可以证明我方当事人
存在攻击行为,但是具体导致对方出现轻微伤的行为视频中并没有,因此该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无法证明对方当事人腹部的轻微伤确实是我方当事人所谓。」
「另外,监控视频比较模糊因此也可以得出前述结论。」谈少洪认为吴秋灵自己拍的视频存在着很大的瑕疵。
原因很简单,毕竟吴秋灵是自己手里拿着手机拍的,前面上前劝解的部分拍的很清楚,但是后面没有直观的将导致轻微伤的关键性攻击行为给拍到。
毕竟只是一个身体瘦弱的女孩子,被一个成年男子这么攻击,到了后面根本忍不住了。
周毅闻言皱起了眉头道:「方大状,这种证据瑕疵,在自诉案件中会不会受到影响啊?」
要是一个民事案件,这就已经够了,但是刑事案件,视频证据的证明力,只有其直观表现部分,也就是说不能推定。
因为吴秋灵拍到的只有那几巴掌,包括踹倒在地。后面的东西并没有拍的很清楚。
方大状摇摇头道:「老套路了,我十年前就不用这种辩护方法了,至于会不会被采纳不好说的,话说你们这个霍律师是不是最近觉得自己行了,就准备了这么点证据?」
「以为当事人自己拍了视频就能随便赢了是吗?」
周毅愣了一下:「您的意思是说,这案子可能翻车?」
方大状没有直接回答,只是说道:「如果我是霍鹏飞,我肯定不可能只用视频和监控来当证据的。」
顿了顿,方大状还是说道:「不过单单靠着证据瑕疵没那么容易说服法官,现在,我也不知道情况会咋样。」
举证质证阶段结束,法庭辩论开始。
谈少洪很快说出了自己的主张:「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知,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必须是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伤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可知,我方当事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因有以下两点。」
「第一,我方当事人并不知道那样做会导致对方轻微伤的结果,并且也没有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出现,根据对方证据三和证据四(视频和监控),冲突过程极其短暂,只有不到一分钟,便已经结束,时间很短。」
「第二,对方证据二(验伤报告)中,轻微伤发生在腹部,但其证据三和证据四并没有严格证明,其伤情确实是被我方当事人所为,因此可以知道,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至于说故意伤害行为,公安机关已经进行了行政拘留!」
还是那句话,法院只讲证据,并不是说张法官在之前的调解中听到当事人亲口说打了人,那就一定能赢。
没那么容易的。
简单举个例子,故意杀人案,如果有人看过法医的鉴定报告就会知道,那里面肯定会写,致命伤是什么。
可能砍了二十刀,最后的致命伤却是头部的钝器伤害,这都要鉴定的清清楚楚。
验伤报告中很明确写了,就是因为腹部被重击导致轻微伤,但很要命的是,相关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
谈律师的话用四要件来说那就是,主观方面没有伤害的故意,客观方面实施的违法行为并没有达到犯罪标准。
而用两阶层来说那就是,客观阶层中,危害行为并没有产生危害结果,根本到不了主观阶层。
真的说起来就是两种方法而已,只不过后者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确实更加的可靠。
霍鹏飞的脸色不太好看了,或者说自从进入腾达后顺风顺水,做的刑事自诉案件也不少,在腾达内首屈一指,确实有点飘了。
这是一
个不那么明显的证据漏洞,放在民事方面根本不算什么,但是刑事自诉案件里,只要有一个不符合的,那就完了。
一切讲证据就是这个意思,不要说「大家都知道是他打的」,哪怕大家都知道,但你的证据不充分,只有人证,那也没办法证明。
霍鹏飞开始反驳,他认为被告方存在醉酒行为,而且根据现实情况来说,那么猛烈的攻击,一个女孩根本扛不住。
听了这话,方大状的头都要摇断了:「这个霍鹏飞,需要好好的进修一下了,这种时候这么说有屁用啊!」
「周毅,你们的法务不能继续这么下去了,得给他们加点压力,不然一个个的在京州做的稍微好点,就觉得其他律师不过那样,骄傲是肯定要不得的!」
本身方大状听了之前谈少洪的话就不舒服,结果呢,这庭审现场霍鹏飞居然这么丢人!
周毅没说话,霍鹏飞在腾达法务部已经是最牛的那个了